【纪法知识小课堂】常见监察对象认定疑难问题

时间:2024-03-07 14:45    来源:寿州廉政网   作者: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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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第二期)

常见监察对象认定疑难问题



能否给予临聘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处分?

判断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可以从是否具有“公职”实际从事公务2个层面来把握。具有“公职”的监察对象主要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

“实际从事公务”的监察对象指虽不具有“公职”,但实际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又分为2种:一种是长期实际从事公务的人员,对此类监察对象的职务违法行为和非职务违法行为(比如酒驾、赌博),均可给予政务处分。比如:党政机关单位公益性岗位张某,一直在办公室从事执法车辆管理、车辆维修费报销等行政事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受到行政处罚。又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魏某,被任命为股室负责人,负责某行业准入资格审批。因参与赌博,魏某被行政处罚。

张某、魏某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长期从事公务,监察机关可以对其日常监督管理,除编制身份外,该类人员与公职人员无异,监察机关对其实施的非职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政务处分处理。依据《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另一种是临时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在没有履行公务职责时,其行为一般不会被视为与行使公权力相关的行为,因此对其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不宜立案调查处理。


主体身份发生变化如何认定?

处理变化情况的主要原则是认定对象的行为是否违纪违法犯罪,应依据其实施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时的身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而能否给予对象政务处分,主要取决于被调查人在接受处理时具体身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依照《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一般可以立案调查,但不再适用政务处分,若依法可以由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的,可按程序交由主管单位。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有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

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时属于的,依据《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立案调查并根据其具体身份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政务处分。

                             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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