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知识小课堂】非党员村干部存在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时间:2024-03-01 08:37    来源:寿州廉政网   作者: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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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第一期) 

非党员村干部存在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存在职务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存在严重职务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本应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可以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予以罢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存在非职务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存在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建议有关机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存在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不能作出政务处分。 


2020年7月以前存在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从旧兼从轻”的规定,监察机关不得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上述人员政务处分,但可以依照《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在任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立案时已离任如何处理?

应依据其被处分时的身份等情况来确定。若其离任且未转任其他职务,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但不得再给予其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有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作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处置的处理决定。若其转任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按照其被立案调查时的身份,应依据《政务处分法》等给予其政务处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无编制、无级别,受到处分处理后有什么影响?

《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扣发补贴、奖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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