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管理和调度
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通知单制度。因公用车,由各部室填写“派车通知单”,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同意,由办公室主任安排,并填写“出车通知单”。
2.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出车里程按派车单所示路途,并核定车辆里程表计算。其里程及费用情况由办公室登记在册。
3.驾驶员按“派车通知单”所示地点、时间出车,不得变更行车时间、路线。特殊情况需变更的,要事前向办公室报告并经同意,方可变更。
4.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工作,要优先保证办案用车。
二、车辆维修和用油
5.车辆维修需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注明故障或维修原因,写明维修项目及预算费用,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批准。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原则上由两人以上参与;维修需有修前报告(含资金预算),修后要有报销单据并附清单。
6.实行加油登记制度。每次加油由驾驶员在发票上注明加油时间、地点、油量和金额,每月报办公室登记确认后予以报销,办公室每半年对每台车油料使用和维修费用情况进行通报。
三、纪律要求
7.严禁公车私用。委机关车辆不得从事与履职无关的一切非公务活动,不对外出租出借,严禁使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对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驾驶员全额赔偿。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8.委机关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及时入库制度。双休日、节假日、下班期间除特殊岗位用车外,公务用车必须定点停放,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后方可使用。
9.车辆不得停放在宾馆酒店(公务接待除外)、会所、风景区以及经营性娱乐场所等门口。
10.严格车辆的安全管理。驾驶员要保持车况良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
11.驾驶员要保持通讯的畅通,以便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车辆。
四、附则
12.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13.公车改革后,车辆管理按车改后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