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县纪委监委重要工作部署和主要领导交办事项的及时贯彻落实,切实提升机关效能,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督办责任主体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牵头,具体负责本委机关重大工作事项的督查督办。
二、督查督办对象
1.县纪委机关各部室;
2.县纪委监委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3.乡镇纪委;
4.经委主要领导指示,工作涉及到的委分管领导。
三、督查督办事项
1.县委、县政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本委机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县纪委监委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3.县纪委常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4.县纪委监委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5.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委领导书面批示或口头交办的工作事项;
7.其他需要督办的工作事项。
四、督查督办形式
对督办的事项一般采用交办单的形式进行交办。交办领导对督查事项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如领导无明确时限要求的,由办公室根据交办事项的复杂程度、紧急状况,视情分别确定“一日结、三日结、周结”三种报结时限,对工作持续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报结的,实行月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督查督办程序
1.督办事项的确定。对相关文件和领导在机关会议上安排的工作事项由办公室进行整理,拟定交办意见;对领导书面或口头交办的事项及时登记,拟定交办意见。
2.督办事项的下达。督办事项经委领导批准后一般即时下发,紧急事项也可立即电话通知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
3.督办事项的跟踪落实。交办单下发后,办公室应跟踪督促承办部门及时报结。
4.督办事项的审查。对承办单位报来的督办事项办结报告,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主要审查交办事项是否全部落实、结果是否落实到位。
5.督办事项的回复。办公室应及时将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相关领导,需承办单位当面汇报的,办公室应安排承办单位当面进行汇报,并将汇报材料留存归档。
六、督查督办要求
1.建立督查工作联系人制度。委机关各室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为督查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相关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和回复。
2.建立督查督办事项登记考核制度。办公室对领导交办事项要逐项进行登记,对承办单位报结情况进行登记考核,每季度对交办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主要考核交办事项完成质量和按期完成率。
3.建立督查工作通报制度。对督查事项完成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交办事项连续三次不能按期报结的承办单位,由委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