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寿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1-03-24 09:18    来源:寿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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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纪委常委会民主集中制建设,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规范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党章和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委会负责,定期向县纪委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县纪委全委会监督。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 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负责召集县纪委全委会,确定全委会的议题和议程,对应当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组织落实县纪委全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二)讨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及指示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分析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和检查总结全县纪检监察工作。

(五)协助县委制定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制度。

(六)审定以县纪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电;审议全委会向县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审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

(七)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或处理意见。

(八)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教育、管理和监督纪检监察干部,讨论决定本委科级以下干部的调动、任免和奖惩事项;对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和派驻县直单位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工委书记进行提名、考察;决定表彰全县纪检监察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九)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基本建设,审议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十)对其它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条 议事决策的程序:

(一)常委会研究议题由各位常委提出,提前送交办公室汇总后,报主要领导审定。

(二)会议应提前通知各位常委,书面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送达。各位常委会前应熟悉材料,认真酝酿。涉密材料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会后交回有关职能室。

(三)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各位常委听取每项议题情况汇报后,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常委充分发表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个别常委因故不能参会的,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意见。

(四)常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逐人表决的方法作出决定,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的方为通过。

(五)会议指定专人做好记录,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整理归档。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出席和缺席的常委及列席人员的姓名,常委对每个议题的意见、态度以及表决、决定等情况,必须如实记录。    

第五条 议事决策的形式:

(一)常委会议事决策以召开县纪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的形式进行,视会议内容可以通知非常委的监委委员和有关职能室负责人列席。

(二)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经班子成员提议,主要领导同意,也可随时召开。

(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议事的,由书记碰头商议或报书记同意后由常委处置,事后向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议事决策纪律:

(一)严格会议时间。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二)严格保守秘密。参会人员必须对会议涉及的内容严格保密,会议讨论过程、尚未公开的议事内容、会议决定和决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三)严格执行决定。县纪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各位常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议必决、决必行、行必果。办公室负责做好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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