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纪委关于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0-12-07 15:42    来源:寿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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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纪检监察机关紧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正风肃纪力度。现将我县今年查处的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寿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刘猛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宴请问题。2013年至2014年,三家公司为了感谢县环境监察大队在企业环境污染投诉案件处理上的帮助,尽快通过环保整改验收,先后六次宴请县环境监察大队相关工作人员,刘猛参与宴请。刘猛同志身为中共党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2020年3月,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二、寿县孟家湖林场场长程林公务接待违规使用烟酒等问题。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孟家湖林场在公务接待时,由程林或他人经手,并经程林签批同意,从单位账上违规支付烟酒款30100元。2016年12月,经程林同意,从孟家湖林场账户上报销应由他人支付的费用,共计23200元。程林同志身为中共党员,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公务接待违规使用烟酒;违反工作纪律,公款报销应有他人支付的费用。2020年4月,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三、寿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葛广斌违规收送礼金和礼品等问题。2019年4月颍上县村民江某某等人在寿县涧沟镇蒋庙村滥伐林木被举报因害怕被查处便委托涧沟镇方圩村村民方某帮忙找人补办砍伐证。2019年7月方某等人葛广斌6条软中华香烟、2斤茶叶共计花费5180元。葛广斌收下后答应帮忙找人补办砍伐证。后又帮助江某某等人办理取保候审,均未办成。葛广斌身为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接受他人请托并收受他人礼品。2020年4月,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结合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从以上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五一假期将至,全县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持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贯彻落实,深入学习贯彻《寿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涉及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的,要严格执行标准、严格审核把关,严抓严管、守土尽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廉洁过节上发挥“头雁效应”,自上而下强化组织监督检查,坚决防止违规吃喝问题反弹。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歪风陋习零容忍,对四风隐形变异新动向时刻防范,进一步加强对公车私用、酒桌办公、公款吃喝及公款购买土特产和收送礼金礼品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推动化风成俗、成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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