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刘士德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时间:2020-12-07 14:09    来源:寿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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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德,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群众,大专文化,1989年8月在寿县县医院外科工作,2014年9月任寿县县医院第二门诊部主任、寿县公安局看守所医疗室主任,2016年10月任寿县县医院第二门诊部主任、康复二科负责人,2018年8月至今在寿县县医院红星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

经调查,刘士德存在以下涉嫌受贿犯罪的问题。

2016年,刘士德在任寿县县医院第二门诊部主任期间,负责以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蚌医二附院)专家帮扶寿县县医院形式共建康复二科。刘士德与蚌医二附院康复科医生杨某某私下口头约定,杨某某从蚌医专家利润分成款(专家劳务费)中拿出40%作为感谢费付给刘士德。

2016年10月,康复二科开始运营后,杨某某为避免蚌医二附院核算专家劳务费、扣除部分费用,要求将专家劳务费全部汇入杨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县医院通过银行转账转到杨某某诊所账户支付利润分成13笔共1999675.4元。以上费用的核算、报批、申请拨款等手续均由刘士德负责办理。

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杨某某按照刘士德提供的银行账号,以存现、汇款、转账等方式给予刘士德感谢费996377元。刘士德将感谢费收下,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

刘士德身为县医院原第二门诊部主任、康复二科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钱款996377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士德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5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

   寿县监察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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