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孙可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时间:2020-12-07 11:09    来源:寿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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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可,男,汉族,高中文化,1963年10月出生,1981年1月参加工作,2015年8月至2019年11月任隐贤镇畜牧兽医站站长,2016年4月至今兼任隐贤镇生猪办主任。

经调查,孙可存在以下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问题。

一、涉嫌贪污生猪屠宰加工费125601元

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孙可在负责隐贤镇生猪屠宰加工费的收取工作期间,向隐贤街道屠宰点负责人赵某某按实际屠宰头数,据实收取生猪屠宰加工费122477元;孙可向隐贤镇太平街生猪屠宰承包人卫某某以“承包费”的形式收取生猪屠宰加工费56130元;孙可委托隐贤镇食品站退休职工姚某某,按实际头数收取该镇三里闸区域陈某某等4名屠户生猪屠宰加工费,姚某某交给孙可屠宰加工费57616元;孙可每年到隐贤镇大树村向高某某等5名屠宰户一次性收取当年的生猪屠宰加工费合计54000元。

以上孙可共计收取生猪屠宰加工费290223元,其中上交县生猪办136686元,上交所得税27936元,剩余125601元被孙可截留,非法占为己有。2019年年底,县生猪办发现孙可2019年度8120元生猪屠宰加工费未交,且已有群众向县纪委反映孙可截留相关费用问题,孙可害怕其贪污行为暴露,被迫将8120元退缴县生猪办。

二、涉嫌受贿69000元

(一)伙同他人共同受贿50000元

1.2017年8月,隐贤镇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拆迁,应姚祠村赵守杆养猪场经营者徐某某请求,孙可跟隐贤镇经发办工作人员姚某某在进行资产登记工作时增大了养猪场房屋面积、虚报了306头猪。2018年2月5日,拆迁补偿款打入徐某某账户后,经孙可和姚某某商议后,孙可出面向徐某某索要40000元,当天,徐某某为了感谢孙可、姚某某的帮助,向孙可银行账户汇入40000元。孙可将其中15000元分给姚某某,剩余25000元据为己有。

2.2019年上半年,寿县勃发生猪养殖场经营者高某某请求隐贤镇综治理办副主任郭某某和孙可在其申报奖励资金项目中给予帮助。2019年5月,高某某为了感谢孙可、郭某某提供的帮助,通过微信转账给郭某某5400元。郭某某跟孙可讲高某某送给他俩3000元,将其余2400元留作私用,后该项目通过了孙可参与的验收组验收。

2019上半年,寿县隐贤镇代根生猪养殖场经营者涂某某请求孙可在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上给予帮助,该项目通过了孙可参与的验收组验收。2019年年底,郭某某得知涂某某获得了50000元项目资金后,向涂某某索要给孙可的“喜酒”钱。涂某某送给郭某某3000元现金,郭某某将此事告知孙可。

上述高某某、涂某某所送钱款共计6000元被孙可、郭某某用于吃饭等共同消费。

3.2019年,隐贤镇曹庙村戚某某为了让孙可帮助其经营的寿县隐贤桃花岛生猪养殖场申报项目,按照孙可要求将4000元现金转交给郭某某。因当年未能帮戚某某申报上项目,孙可和郭某某为了能补报项目,使用戚某某所送现金购买了3000元超市购物卡,送给县畜牧局负责项目申报工作的黄某某,被黄某某拒收。孙可遂将该3000元购物卡供自己使用。戚某某所送的剩余1000元,被孙可和郭某某用于生活费用。

(二)单独受贿19000元

2017年至2019年,寿县隐贤镇天富生猪养殖场经营者时某某、寿县伟林生猪养殖场经营者高某、寿县隐贤镇新民畜禽养殖场经营者高某某等人,为了感谢孙可在申报项目资金、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到隐贤镇政府孙可的办公室以及迎河镇孙可家中,送给孙可现金合计19000元,孙可收下。

孙可身为寿县隐贤镇生猪办主任,利用收取生猪屠宰加工费的职务上便利,侵吞公款125601元,伙同他人受贿50000元,单独受贿19000元,并在项目资金申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可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176101元。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2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

寿县监察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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