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张本伦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时间:2020-12-07 11:03    来源:寿州廉政网  
     打印

张本伦,男,汉族,196412月生,初中文化200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10月任双庙集镇埝东村村委会主任,2002年5月任双庙集镇埝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05年4月任埝东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4月任埝东村党总支书记,2020年6月12日,双庙集镇党委免去其埝东村党总支书记职务

经审查,张本伦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

一、违反党的纪律

(一)违反组织纪律

1.2004年2月,张本伦在未经村“两委”研究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也未履行公开招标或竞价拍卖程序的情况下,自拟《埝东村经济田承包协议》,并作为承包方承包了埝东村115亩经济田用于退耕还林。

2.2006年5月,张本伦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情况下,将埝东村集体资产埝东窑厂(包括窑厂内设施及周边7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体经营户邵某某,转让期限50年,转让价为12万元。2014年,埝东窑厂因不符合环保要求而停产。2015年6月,张本伦安排村委会主任助理编造了关于终止埝东窑厂转让协议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并与邵某某终止了转让协议。

2016年3月,邵某某投资注册成立安徽荣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在原埝东窑厂厂址投资兴建粮食加工仓储项目,该项目作为双庙集镇招商引资项目。5月,双庙集镇政府征用了埝东窑厂及附近土地,支付埝东村征地补偿款共计172万元。因邵某某与埝东村2006年5月签订的窑厂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期限尚有40余年未履行,经双方协商,征地补偿款中的90%支付给邵某某,10%支付给埝东村。2017年6月,经张本伦安排,埝东村以支付征地补偿款名义从村账上支付154.8万元给安徽荣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二)违反廉洁纪律

2001年,埝东村村民余某某户因生育政策外二孩需入户口,张本伦收取其社会抚养费2.1万元,上缴2万元,余款1000元被其据为己有。2007年,埝东村村民王某某户因非婚生育一女,需入户口,张本伦收取其社会抚养费2000元并据为己有。

(三)违反群众纪律

1.2009年至2016年,埝东村村民刘某某等四人承包地抛荒,部分耕地由其他村民耕种。张本伦安排以他人名义申报上述四人承包地的粮补共计53246.48元,所得粮补到账后,张本伦又安排他人将粮补款取出交由其个人使用。期间,张本伦代缴四人的水费等共计8215.2元,退还刘某某粮补款5000元。粮补余款40031.28元被张本伦占有。

2.2014年,张本伦违规将其胞弟、同父异母的哥哥、堂哥申报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该三户于2015年脱贫,仍享受政策。2020年6月10日,双庙集镇政府已与县扶贫办联系,自7月起取消上述三户享受的相关扶贫政策。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一)违法建房

2003年9月,张本伦向双庙集镇人民政府和双庙集镇水利站递交了在双庙支渠渠道上建房的申请。经原县水务局研究,同意建房,但必须是临时建筑。11月20日,双庙集镇政府、原县水务局瓦东分局和张本伦三方签订了《双庙支渠公路桥南北两处跨渠建房协议》,约定同意在渠道上架设临时建筑。之后,张本伦及三户村民分别在渠道上新建了房屋,2011年,上述四人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根据《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渠道上不允许建设永久性建筑。

(二)违反财经纪律

2008年至2019年,埝东村为了解决日常饭店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经张本伦安排,通过截留生产队长工资和虚列秸秆禁烧费用的方式,变更支付该村非生产性开支358360元

三、涉嫌贪污犯罪问题

(一)涉嫌贪污国家粮食补贴款163495.1元

1.2014年3月,张本伦在明知村集体滩涂地不能申报粮补的情况下,仍安排村文书陶某某以自己名义从中虚报423亩粮补,并获取56628.7元综合补贴、4230元大户补助,共计60858.7元国家粮食补贴。

2.2004年,张本伦承包埝东村115亩经济田用于退耕还林(未种植粮食)。2009年至2016年,张本伦安排陶某某以他人名义虚报了上述地块的115亩粮补,共计102636.4元,该款用于张本伦个人消费。

(二)涉嫌共同贪污国家粮食补贴款229500元

2011年的一天,张本伦将时任村委会主任陶某昌、村委会委员殷某某约至其家中,告知二人只要有承包协议,就可以用埝东村未种植粮食的710亩滩涂地申报粮补,并决定以三人名义申报,其本人名下虚报423亩,陶某昌名下虚报187亩,殷某某名下虚报100亩。陶、殷均签订了虚假的承包协议。2011年至2013年,三人虚报国家粮食补贴款共计229500元,其中张本伦获得134228.9元,陶某昌获得56534.96元,殷某某获得38736.14元。2014年,经国家审计署西安特派办审计,发现三人虚报粮补,要求纠处,上述虚报的粮补款于2014年退缴至财政。

本伦身为村党总支书记,违反组织纪律,违反议事规则发包村集体资产;违反廉洁纪律,截留社会抚养费;违反群众纪律,将群众粮补据为己有,优亲厚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支渠上违法建房,通过截留工资、虚列支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涉嫌贪污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六十三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本伦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206927元。

本处分决定自2020年6月15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县纪委及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寿县纪委

                                   2020年6月15日

打印文章 | 加入收藏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