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赵强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时间:2020-12-07 11:00    来源:寿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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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文化,身份证号是34242219730723017X,1997年8月参加工作,200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9月任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炎刘中队(下简称炎刘中队)中队长,2015年10月任寿县公安局大顺派出所所长。

经审查,赵强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

一、违反党的纪律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

1.违规发放并领取津补贴

1)2012年至2014年,经赵强安排,炎刘中队从账外账中发放补贴,给赵强、许某某、吴某某等5名干警每人每年2000元,驾驶员及食堂聘用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三年计发放补贴36000元,其中赵强领取6000元。

2)2015年年底和2017年年底,经赵强安排,大顺派出所先后两次从账外账中发放补贴给其本人、史某某等干警,共计15700元,其中赵强领取2000元。

3)2016年,大顺街道原党总支书记李某某儿子结婚时,经赵强安排,大顺派出所从账外账中拿出2000元,作为赵强、史某某等4个人的投礼钱。

上述赵强违规发放补贴计53700元,其中赵强领取8500元。

2.违规收受礼品

1)2013年,寿县雅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某为与赵强处好关系,送给赵强一台美的立式空调,发票价格为2780元。

2)2015年8、9月份,炎刘镇个体户王某某为与赵强处好关系,送给赵强10条金皖香烟,价值2500元。

3)2015年至2019年期间,大顺镇陶巷村原党总支书记陶某某为了和赵强处好关系,先后送给赵强一箱20年古井原浆白酒、一箱20年口子窖白酒、一箱10年口子窖白酒,计价值4600元。

4)2019年,为了让赵强在办理李某某案件时,给予李某某照顾,李某某侄子李某送给赵强2条金皖,价值520元。

上述赵强收取的礼品价值共计10400元。

(二)违反群众纪律

1.2013年至2014年,赵强在担任炎刘中队队长期间,擅自收取办案经费30000元,其中收取群众纪某办案经费20000元、陈某办案经费10000元。

2.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赵强在担任大顺派出所所长期间,擅自收取办案经费或赞助款44000元,其中收取大顺街道原党总支书记李某某办案经费20000元、收取鸿顺祥公司老板李某某办案经费12000元、收取大顺镇卫生院和该院院长李某各6000元赞助款。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一) 违反财政法规  

1.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赵强在担任寿县公安局炎刘中队队长、大顺派出所所长期间,违规收取办案经费、涉案款或赞助款共计79810元,作为单位“小金库”,用于账外支出。

2.2011年9月至2015年9月,赵强在担任炎刘中队队长期间,从“小金库”中陆续拿出11900元用于个人及单位招待费8900元、特情费3000元。

(二)滥用职权

2014年11、12月,赵强被朱某某诈骗67000元。赵强安排炎刘镇个体户黄某冒充受害人,并制作虚假笔录等案件材料。诈骗犯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20000元。

(三)挪用公款

1.挪用公款29800元。2015年4月,朱某某家属杨某某将涉案财物159500元交存于许某某银行账户,除退还外地受害人史某某等3人9700元外,至2015年10月,赵强将余款149800元全部支取,2016年10月,赵强才开始陆续还款,上述款中29800元被赵强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80000元未超过三个月。2015年11月,诈骗犯龚某某家属王某某退款150000元至许某某银行账户,经赵强安排,许某某将100000元转入赵强使用的户名为凌某银行账户中,赵强将该款作为个人消费使用(其中20000元被其贪污),2016年1月底,赵强筹款将钱归还。

三、涉嫌犯罪问题

(一)涉嫌受贿53000元

1.2012年年底,在办理小甸镇群众徐某某赌博案中,赵强以收取暂扣款等名义,向参赌人员张某索要30000元,后退给张某8000元,余款22000元被其占为己有;2013年年初,赵强以为炎刘中队购买电脑的名义,向张某索要14000元钱。赵强将14000元占为己有,并给自己购买一台价值400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

2.2013年的一天,新桥派出所所长董某为了让赵强在办理徐某某赌博案时给予徐某某照顾,在赵强办公室送其5000元现金,赵强收下。

3.2012年底的一天,赵强办理张某赌博案中,以收取暂扣款的名义,向参赌人员赵某索要10000元,后赵强退给赵某3000元,并将余款7000元占为己有。

4.2015年年底的一天,大顺“小天使”幼儿园园长孙某某为了让赵强对其涉及的危险驾驶案从轻处理,孙某某到寿县寿春苑赵强家中送其5000元现金,赵强收下。

(二)涉嫌贪污141000元

1.贪污陈某案涉案款20000元。2013年,赵强先后3次从许某某保管陈某案件涉案款100000元中拿走共计50000元。在归还陈某多交的50000元涉案款时,赵强只退还给陈某30000元,剩余20000元被其占为己有。

2.贪污钟某某案涉案款30000元。2014年,赵强在办理安徽耐力特车业公司股东奚某某被钟某某诈骗案时,诈骗犯钟某某儿子钟某某退缴涉案款30000元给赵强,赵强安排奚某某写了一张30000元的虚假收条放入卷宗,该笔30000元被赵强占为己有,并未退给受害人奚某某。

3.贪污陈某某案涉案款18000元。2014年,赵强在办理蚌埠市群众陈某某诈骗案时,让陈某某儿子陈某某将涉案款128000元转到赵强个人银行账户,然后,赵强退还给陈某某7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40000元,剩余18000元被赵强占为己有。

4.贪污朱某某案涉案款53000元。2014年下半年,赵强被朱某某诈骗67000元。在案件查办过程中,2015年4月,朱某某家属杨某某将涉案款159500元交至许某某银行卡。赵强从中拿走120000元,安排黄某写了120000元虚假领条,并将该领条交给许某某。扣除实际被诈骗67000元,赵强虚报冒领53000元。

5.贪污龚某某案涉案款20000元。2015年9月,大顺派出所辅警李某被龚某某诈骗105000元。2015年11月,龚某某家属王某某退款150000元至许某某卡中,由许某某经手退还外地受害人45000元,抵扣赵强垫付的李某保险费5000元,赵强安排许某某将100000元涉案款转入其使用的银行卡中,用于其个人车贷等消费支出91900元。11月17日,赵强安排李某写了一张105000元的收条,并且告知李某只能退还80000元,留下20000元作为自己的辛苦费。后经李某母亲唐某某多次催要,于2016年1月底,赵强才筹钱将100000元退还给唐某某。

(三)涉嫌挪用公款70000元

2014年4月29日,赵强在办理陈某某诈骗案时,让陈某某儿子陈某某将涉案款128000元转到其个人信用卡中,归赵强个人使用。除去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40000元、赵强贪污18000元之外,直至2014年10月5日,赵强才开始陆续分两次将70000元退还给陈某某。

赵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纪律意识淡薄,法律底线失守,作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以案谋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发放并领取津补贴,违规收受礼品;违反群众纪律,向群众乱收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便利,受贿53000元,贪污141000元,挪用公款70000元,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赵强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所得153300元

本决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县纪委、县委及淮南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寿县纪委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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